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3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雷大工业园区胡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09720997Q。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东,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8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解除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宜城***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欠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471533.0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的价款在8471533.0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310元。法律文书生效效后,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执行期间,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卸油棚和油罐,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宜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待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决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恢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