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7月20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01月23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白吉星,男,生于1962年09月24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白吉星、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宜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吉星、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白吉星、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若***、白吉星、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按期付款,***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684执恢50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执行员  马守信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