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684执恢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37319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71645.3元及利息,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21820元由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城市××镇××村××组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的检测大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7769.01平方米除外),因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4号、5号车间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处置。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余8193465元未执行。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