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84执异11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城市,现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3731943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1)鄂0684执15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华龙公司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立即撤销(2021)鄂0684执153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华龙公司工行1804********账户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2016年我借用华龙公司资质承接了宜城市王集国营农场高标准农田改造工程。工程是我个人的资金包括保证金。现该工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该工程的保证金却被法院视为华龙公司的资金冻结。该保证金属我自己投入,是我私人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称,在华龙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应是华龙公司资金,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执行人广义公司未答辩。
异议人***围绕异议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1份、银行业务回单1份、***个人银行交易明细1份、华龙公司证明1份。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华龙公司、广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华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803674.09元,广义公司在其未向华龙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二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684执15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华龙公司金融机构存款7803674.09元。实际冻结了该账户上的存款287788.54元。异议人***主张该款中的250000元是其个人资金,与华龙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帐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异议人***称本院查封账户中的资金归其个人所有,主张撤销(2021)鄂0684执153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华龙公司工行工行宜城支行1804××××4185账户的查封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撤销(2021)鄂0684执153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804××××4185账户查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