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84执异10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4年9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28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37319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解除(2021)鄂0684执15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卡号:1804********,开户行:工商银行宜城支行营业部;)及(2021)鄂0684执15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卡号:1743********,开户行:农行宜城支行营业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1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