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锐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锐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9957-1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天,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锐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50-1号432。
法定代表人:席时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雪,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锐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雍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