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106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雄县。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雄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倩,河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358422K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与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