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021执17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环中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新源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新源特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江苏华新源特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