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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北京北路恒信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982财保6号
申请人张湾区北京北路恒信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8日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帐号42×××66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4日,十堰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湾区北京北路恒信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未提供担保也未提交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湾区北京北路恒信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
审判员 徐 波
书记员 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