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安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迪迪美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98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安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67978310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迪迪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仑后上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03jc8E。
法定代表人:龙群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881850898。
法定代表人:*中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6547990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金英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厂房用代码:914201055720091742。
法定代表人:*利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宏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应,住所地应城市长江埠街道办事处发展大道以北地段信用代码:9142098156273200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鑫永宠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3QA6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安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迪迪美贸易有限公司、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武汉金英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宏诚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永宏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会刚
审判员张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