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98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紫金路河滨1号楼。
法定代表人:*中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72号东风听橹1号楼17层1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又名***),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和喜,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2021年3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25万元及赔偿损失48万元。仅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有退还临时接电费415800元。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剩余2314200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原股东***、*和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18.55元、***1901.12元、***3704.04元、*和喜94194.43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丰控股有限公司、***、*和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朱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