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982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紫金路河滨1号楼。
法定代表人:*中用,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鼎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艾威,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本院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鼎家俱有限公司、艾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大鼎家俱有限公司、艾威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湖北大鼎家俱有限公司、艾威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鼎家俱有限公司、艾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沈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