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申3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9号06铺。

法定代表人:干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永梅,女,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马山岭。

经营者:李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旺,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秋雁,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领,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杨秋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陈召坤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巧巧

书记员 杨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