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2民初111号
原告: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9号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33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035713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