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722号
原告: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东区新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伟,男,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2018。
法定代表人:梁秀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原告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