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464号
申请人: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东区新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琴,总经理。
被申请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