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6700151W,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琴。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584766893R,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
法定代表人:吴昊。
本院在执行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3660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超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