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东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东区新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6700151W。
法定代表人:吴秀琴,总经理。
被执行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张店区沣水镇昌国路以北、城东路以西(昌国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荣,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2782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叶志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