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邦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金邦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邦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邦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邦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愿意给被执行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
(2018)闽0623执152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8)闽0623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