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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

970武进区某某建筑构件厂与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970号之一
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桥头组。
经营者杨城,男,1973年3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丹凤路18号。
被告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凤凰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诉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4元,减半收取83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387元,由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负担。
审 判 长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张林华
人民陪审员  袁小法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