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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

江苏集大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9651号
原告:江苏集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205W5589,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酒海街5号。
法定代表人:柏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源,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7149750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933292387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集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集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70元,由江苏集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于金华
人民陪审员  倪美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