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0765号
原告:北京***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崔路198号院2号楼12层1202A室。
法定代表人:杨素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远汽车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万帮德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邵丹薇,总经理。
原告北京***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帮德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远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远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远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