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524号
原告: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容家湾。
法定代表人:朱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邵丹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媛,女,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原告武汉合利联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蓓丽
书 记 员  廖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