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豪润缘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1194627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豪润缘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C73X2C,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街道办事处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0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豪润缘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1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豪润缘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因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2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