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3054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