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46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1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囊城县。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神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河南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5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