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0782号
原告:重庆灏禹绿地灌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开发区翔宇路1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81K58D。
法定代表人:胡晓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萌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16幢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TC8L0N。
法定代表人:易树梁,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灏禹绿地灌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萌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灏禹绿地灌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灏禹绿地灌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灏禹绿地灌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7.88元,减半收取1908.94元,由原告重庆灏禹绿地灌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远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怡
书 记 员 钟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