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707号之一
申请人:南漳县笠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8B1W751。
法定代表人:杨常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705287P。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经理。
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漳县笠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鄂0624民初70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南漳县笠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南漳县笠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供28万元的现金存款作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且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漳县笠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漳县笠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0万元现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延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