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绘宇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民初2283号
被告:***,男,生于1985年12月7日,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705287P。
法定代表人:王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