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3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漳绘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就南漳县李庙镇堰沟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六标段)的主体工程、水电安装及其附属工程中,与上诉人南漳绘宇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是***还是周杰产生争议。上诉人南漳绘宇公司提供了其与周杰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及周杰出具的500余万元涉案工程款收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否定了案外人周杰是上诉人南漳绘宇公司的合同相对人,即原审判决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周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应追加案外人周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耀明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陈瑞芳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岳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