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民初2277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705287P。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秦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