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绘宇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民初2026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成,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与被告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秦爱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