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民初289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705287P。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漳绘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漳绘宇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一辆鄂F×××××宝马牌小型轿车及其父亲周朝国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8号第二层的建筑面积145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南城字第××号)作为担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漳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的一辆鄂F×××××宝马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周朝国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8号第二层的建筑面积145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南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德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