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

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与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3民初5155号
原告: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166429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从阳县。
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7129096H。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元,由原告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