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

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360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广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3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