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

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顺通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本金30507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