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4548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3320元,并按年利率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货款自2018年5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890元,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1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现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