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与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202民初3807号 原告: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经营者,***,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与被告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18日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宁夏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大武口区金强彩砖经销部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