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3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DJT3E。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17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46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执行费5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被执行人主动缴付4659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590元后,剩余执行款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1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90元已扣缴。因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