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DJT3E。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2022]第109-1及第10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等费用合计212289.8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8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于诉讼阶段支付25000元,该款项应在本案执行标的中扣减并重新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核算,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87289.8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主动支付执行款190373.8元(含执行费3084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前述案款扣缴执行费3084元后,剩余执行款由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2022]第109-1及第109-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3084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