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DJT3E。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24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期调解款项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元以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福建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24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期调解款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