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940号 原告:***,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DJT3E),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2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工资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