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940号
原告:***,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DJT3E),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2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工资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