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郑东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934号 原告:郑东湘,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DJT3E),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东湘与深圳市中安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郑东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东湘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