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慧诺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中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慧诺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02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短信送达平台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2022)鲁1002执2609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9月15日和10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账户,因账号内余额较少,故本院暂不予划拨。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6份保险单,其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份保单投保人系被执行人前妻包慧君,故本案不予冻结;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份保单已被另案冻结,故本院不予冻结;其余4份保单缴纳保费较少,现金价值较低,故本院不予冻结。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查询信息;
3、2022年7月1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威海慧诺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7月20日,本院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威海慧诺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和2022年7月13日被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2022年8月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友利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元股权,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
7、2022年10月23日,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鲁1002执1307号执行案件中的剩余款项*元,按比例缴纳执行费*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元;
8、2022年10月26日,本院就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申请。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余款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旭 东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