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民初2561号

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8242889U。

法定代表人:栾某,董事长。

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公司)与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嘉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476669.28元(自2017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月息2%计算);2.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因非法转包应承担的违约金5923782.88元(合同价款的50%);3.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维修费265000.00元;4.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各项税金424545.44元。以上合计13089997.60元。事实和理由:中启公司与武汉嘉荣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3月1日就霍林郭勒市中蒙医院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对竣工日期、工期奖罚、违约金、后期维修等问题作出了约定。2017年3月21日,中启公司、武汉嘉荣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中蒙医院一期医疗气体、手术室净化、ICU净化及中心供应室净化三方补充协议书》,该协议对设备进场时间、设备供应及安装时间、验收及检测、培训计划和技术指导、售后服务及违约金等问题作出了约定。《分包合同》签订后,中启公司向武汉嘉荣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武汉嘉荣公司却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致使涉案工程至今未能施工完毕。中启公司曾于2018年12月20日针对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向武汉嘉荣公司发函,武汉嘉荣公司也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回复整改。武汉嘉荣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中启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40元(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新江

人民陪审员  宫秉彦

人民陪审员  王 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