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民初2561号
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8242889U。
法定代表人:栾某,董事长。
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公司)与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嘉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476669.28元(自2017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月息2%计算);2.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因非法转包应承担的违约金5923782.88元(合同价款的50%);3.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维修费265000.00元;4.请求判令武汉嘉荣公司向中启公司支付各项税金424545.44元。以上合计13089997.60元。事实和理由:中启公司与武汉嘉荣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3月1日就霍林郭勒市中蒙医院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对竣工日期、工期奖罚、违约金、后期维修等问题作出了约定。2017年3月21日,中启公司、武汉嘉荣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中蒙医院一期医疗气体、手术室净化、ICU净化及中心供应室净化三方补充协议书》,该协议对设备进场时间、设备供应及安装时间、验收及检测、培训计划和技术指导、售后服务及违约金等问题作出了约定。《分包合同》签订后,中启公司向武汉嘉荣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武汉嘉荣公司却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致使涉案工程至今未能施工完毕。中启公司曾于2018年12月20日针对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向武汉嘉荣公司发函,武汉嘉荣公司也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回复整改。武汉嘉荣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中启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40元(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新江
人民陪审员 宫秉彦
人民陪审员 王 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