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财保96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扶咸(特别授权代理),男,土家族,1995年10月14日出生,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石门桥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A座2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鄂01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新村8号1-3层房屋、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皮某街152-175号A栋2单元8层1号房屋、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及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新村8号1-3层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皮子街152-175号A栋2单元8层1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