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财保65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石门桥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A座2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4,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藻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4,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