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910号
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申请人:****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据(2023)湘0102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55.68元。现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裁定项下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根据(2023)湘0102民初3733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