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某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650号
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申请人:****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755.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97755.68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755.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