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546号
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嘉荣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